第 4 條
申請人資格及要件如下:
一、申請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二、申請補助之示範計畫應符合以下要件:
(一)總裝置容量在二十瓩以上未達五十瓩,且屬新出廠之機組,示範計畫所列之機型不得少於三種。
(二)示範機組或示範系統均已依本條例及相關法規,取得同意備案文件而尚未取得設備登記文件。
(三)單一示範計畫之示範機組不得少於三家廠商,且單一廠商之機組總裝置容量不得逾示範計畫總裝置容量百分之五十。
(四)獨立型示範系統總裝置容量不得逾示範計畫總裝置容量百分之三十。
(五)示範機組須為臺灣廠商之臺灣或海外工廠生產或組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