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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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
( 112年04月18日)
第 11 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第四條規定之申請後,應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審查,並作成下列處分:
一、核准。
二、附加附款核准。
三、不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