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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  ( 112年04月18日)
第 12 條
能源使用說明書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而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得作成不予核准之處分:
一、能源使用說明書所記載之使用數量、種類、區位,不符第五條或第八條之規定。
二、能源使用說明書所記載之效率,不符第七條或第九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