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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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
( 112年04月18日)
第 14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但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三款第一目及同條第四款第一目之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