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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  ( 112年04月18日)
第 7 條
能源用戶屬電力類或汽電共生類者,其效率之內容,應符合下列最佳可行技術規定:
一、公用設備項目(如附表一)。
二、電力類或汽電共生類製程技術項目(如附表二)。

前項規定,因法規限制、專利權保護、國際貿易障礙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經提出資料佐證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