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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 109年11月09日)
第 2 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規則應執行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本規則所定事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科學工業園區及加工出口區內之用電場所登記管理業務,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該區管理局(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