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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 109年11月09日)
第 4 條
前條所稱電力設備,包含開關、電線、電纜、斷路器、變比器、電容器、電抗器、避雷器、斷路器保護控制電驛、配電盤、分電盤、接地電阻及相關之安全、控制、計量、指示等附屬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