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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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 109年11月09日)
第 8 條
登記合格用電場所,因用電事實發生變更,致不符合第三條規定之用電場所者,其負責人應向原登記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廢止登記;未辦理廢止登記者,原登記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據利害關係人申請,廢止其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