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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發電業申請直供審查規則  ( 106年09月14日)
第 2 條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直接供電予用戶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已取得發電業執照。
二、已取得發電業籌備創設與擴建之許可函。
三、與發電業籌備創設與擴建併案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