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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發電業申請直供審查規則  ( 106年09月14日)
第 5 條
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併網型直供者,應備下列文件:
一、再生能源直供審查申請書。
二、發電業執照或發電業籌備創設與擴建之許可函。但與發電業籌備創設與擴建併案申請者免附。
三、與用戶簽訂之直供契約書或同意直供之其他證明文件。
四、符合本法第三十二條之相關證明文件。
五、輸配電業核發之併聯審查意見書或相關證明文件。

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者,除應備前項文件外,另需取得電業管制機關同意函。

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獨立型直供者,除應備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文件外,另應加具下列文件:
一、電業管制機關同意函。
二、未併網切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