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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發電業申請直供審查規則  ( 106年09月14日)
第 7 條
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申請之併網型直供者,輸配電業應提供其所需之輔助服務及電力調度。

輸配電業因提供前項輔助服務及電力調度,得向再生能源發電業收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