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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電設備裝置規則  ( 106年11月23日)
第 10 條
鍋爐應設置飼水裝置,於鍋爐水連續蒸發量設計最大值範圍內,防止鍋爐損傷。飼水裝置應有備援裝置,並能在設備異常、爐內水位或供水流量明顯下降時供水。

鍋爐應設置排水裝置,防止爐內水質、酸鹼值異常而損傷鍋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