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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電設備裝置規則  ( 106年11月23日)
第 3 條
鍋爐、汽輪機、氣渦輪機、內燃機、燃料電池設備及其附屬壓力容器與壓力管件所用材料,於最高設計溫度下,應具有化學安全特性及機械強度。

燃料電池設備通過可燃性氣體部分之材料,應為耐火材質並具備耐腐蝕性。但維持氣密之密封構件及熱交換器下游端配管材料,僅需具備阻燃性及耐腐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