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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電設備裝置規則  ( 106年11月23日)
第 6 條
汽輪機、氣渦輪機及內燃機於下列情形之一,應具備結構上之機械強度:
一、緊急停止裝置動作時之最大轉速範圍內。
二、軸承或軸上可能發生之最大振動範圍內。

前項設備之軸承應能穩定支撐運轉中之負載,且不得發生異常磨損、變形及過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