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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調度原則綱要  ( 107年01月26日)
第 10 條
輸配電業執行前條電力調度運轉操作程序時,應依規定傳達調度指令。

輸配電業應擬具前項電力調度指令傳達方式、發布與撤銷程序及紀錄方式等,並留存相關紀錄至少一年,以供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