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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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辦理氣候變遷調適或溫室氣體研究管理與推動績效優良獎勵補助辦法
( 107年02月08日)
第 9 條
受獎勵或補助者經查有違反本辦法、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或第三條公告之規定者,執行機關得以書面行政處分要求限期改善、停止補助、撤銷或廢止獎勵或補助之核准、追繳補助款或獎勵金。
前項情形如有簽訂獎勵或補助契約者,執行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