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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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設備安全保護設施裝置管理辦法
( 107年04月12日)
第 4 條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於各電業設備介面間裝置安全保護設施。
前項安全保護設施,應符合發電業與輸配電業考量電壓及電流運轉操作情形所擬定之相關安全規定,並應具備事故隔離之保護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