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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 二 章 分離會計 第 一 節 分離會計基本原則 ( 107年04月17日)
第 11 條
依前條規定,以動因分析可間接歸屬之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得以抽樣方式衡量動因之指標數量,且其樣本應具代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