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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7年04月17日)
第 2 條
輸配電業會計分離制度、會計處理之方法、程序與原則、會計之監督與管理,應依本準則規定辦理;本準則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