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 四 章 查核監督
( 107年04月17日)
第 27 條
輸配電業經營者應訂定分離會計作業程序手冊,記載實施本準則之具體方法;其內容至少應包括成本分攤基礎、收入分離程序、資產分離程序、負債分離程序、內部交易之轉撥計價程序及其他相關項目。
前項手冊,應於本準則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報請電業管制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
電業管制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輸配電業經營者修正施行中之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