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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 四 章 查核監督 ( 107年04月17日)
第 28 條
電業管制機關得要求輸配電業經營者提供各項會計憑證、帳冊及與分離會計報表有關之營運資料;輸配電業經營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