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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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 二 章 分離會計 第 一 節 分離會計基本原則
( 107年04月17日)
第 6 條
輸配電業經營者應將發電業部門、輸配電業部門、公用售電業部門及非電業部門之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等事項分別記載之;無法分別記載者,應依本準則之分離會計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