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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 二 章 分離會計 第 一 節 分離會計基本原則 ( 107年04月17日)
第 7 條
輸配電業經營者執行分離會計,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之歸屬與其發生原因間應具相對應關係。
二、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之分離應以公平合理方式處理。
三、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之分離,其處理方式於前後會計期間應一致;如有變更時,應先報請電業管制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