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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 五 章 附則 ( 107年04月17日)
第 29 條
本準則所定輸配電業經營者之各類分離會計報表格式,由電業管制機關另定之。

第 30 條
本準則除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