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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 二 章 分離會計 第 四 節 負債分離原則及權益表達 ( 107年04月17日)
第 18 條
輸配電業經營者之非付息負債可直接歸屬至各業務部門者,依負債性質直接歸屬之。

非付息負債無法直接歸屬者,間接歸屬之;無法直接或間接歸屬者,則依合理可行之方式分攤至各業務部門。

輸配電業經營者之付息負債,依總金額認列並記錄之,無需分離至各業務部門。

第 19 條
輸配電業經營者之權益,以總金額表達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