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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電業純益認定運用及監督管理規則  ( 111年11月09日)
第 7 條
前條報告或佐證資料不完全或有缺漏者,電業管制機關得通知限期一個月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應予退回。

電業管制機關就發電業所提報告內容進行抽查時,發電業應予配合,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