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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配電場所設置及管理辦法  ( 107年05月24日)
第 10 條
用戶配電場所因故須遷移時,用戶應自行於原供電範圍內另覓設置配電場所及通道之適當位置,經輸配電業評估無供電困難後,依本辦法相關規定重新設置配電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