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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配電場所設置及管理辦法  ( 107年05月24日)
第 5 條
用戶配電場所之設置面積達四十平方公尺以上者,得依實際需求採取集中或分散方式設置;其採分散設置者,各配電場所之面積不得小於十二平方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