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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事故通報程序標準  ( 107年06月01日)
第 6 條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通報予各級主管機關之事項,至少包含事故類別、規模、事故名稱、發生單位、發生時間、發生地點、發生原因、處理情形、停電戶數、人員傷亡及財物損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