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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  ( 111年06月07日)
第 10 條
發電設施或輸變電設施於本辦法發布前已取得籌設許可、擴建許可,且就電協金相關事項另有書面規定者,從其規定。但仍應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九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