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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  ( 111年06月07日)
第 8 條
電協金之用途如下:
一、居民身心健康補助事項。
二、文化活動補助事項。
三、社會福利補助事項。
四、基層建設補助事項。
五、偏遠地區、原住民地區或離島地區之教育學習補助。
六、促進地區發展及就業事項。
七、維護海洋生態環境融合與企業社會責任及促進漁業健全發展事項。
八、辦理電協金業務行政作業費用。
九、其他有利電力開發、發電設施與輸變電設施興建及增進地方福祉等事項。

前項第八款行政作業費用,其所占比例不得超過年度受撥電協金百分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