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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不動產依法提供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收益提撥辦法  ( 108年09月20日)
第 4 條
海域土地償金收益總額百分之五十繳交國庫,剩餘百分之五十提撥海域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作為收益回饋金使用。

前項收益回饋金之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依預算法、會計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於每季上網公布前一季收益回饋金運用情形相關資訊,至少應包含受撥付單位、用途摘要說明、金額、撥付日期、撥付理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