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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地區參與再生能源設置示範獎勵辦法  ( 112年11月30日)
第 11 條
規劃評估階段之辦理期程,自獎勵核定之日起一年為限。惟因不可抗力事由並經本部同意,受獎勵對象得申請展延半年,並以一次為限。

執行設置階段之辦理期程,除受獎勵對象應於示範計畫核定日起三個月內,與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完成契約書之簽訂並函知本部外,其餘執行事項自獎勵核定之日起一年為限。惟其餘執行事項因不可抗力事由致無法如期完成設置,受獎勵對象得向本部申請展延半年,並以二次為限。

前項受獎勵對象所簽訂之契約書應載明設置期程,並應訂定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需履行之義務及本部得派員查核等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