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3 條
規劃評估階段之獎勵經費撥付方式:
一、第一期:受獎勵對象應於本部獎勵核定通知函之發文日起一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核撥獎勵費用,撥付經費為核定獎勵金額之百分之六十:
(一)規劃評估階段第一期獎勵費用領款申請書(如附件四)。
(二)獎勵核定通知函影本。
(三)獎勵費用領據。
二、第二期:受獎勵對象應於本階段辦理期程期滿後十五日內,檢具示範計畫送本部審查核定,並應於本部核定示範計畫之日起一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核實請款,並以核定獎勵金額之百分之四十為上限:
(一)規劃評估階段第二期獎勵費用領款申請書(如附件五)。
(二)示範計畫。
(三)納入預算證明(如附件六)。
(四)規劃評估階段獎勵經費執行情形表(如附件七)。
(五)獎勵費用領據。
受獎勵對象於獎勵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者,結餘款應全數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