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4 條
執行設置階段之獎勵經費撥付方式:
一、受獎勵對象依據示範計畫完成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或含儲能設備)設置後一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核撥獎勵費用:
(一)執行設置階段獎勵費用領款申請書(如附件八)。
(二)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或電業執照文件影本。
(三)本部獎勵核定通知函影本。
(四)納入預算證明文件。
(五)獎勵費用領據。
二、撥付經費:以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或含儲能設備)實際設置成本計算之獎勵額度或核定獎勵金額,取其低者撥付。
前條及前項獎勵費用領據,應敘明「原住民地區參與再生能源設置示範獎勵計畫」名稱、獎勵金額、具領單位全銜與負責人等相關人員用印、款項撥入銀行帳戶名稱及帳號,並加蓋單位印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