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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地區參與再生能源設置示範獎勵辦法  ( 112年11月30日)
第 16 條
受獎勵對象及其徵選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或含儲能設備)設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全部或部分之獎勵,並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撥付之獎勵費用:
一、申請獎勵文件或請款資料有虛偽不實情事。
二、執行情形與申請書或示範計畫所載內容不符。
三、獎勵費用挪為他用。
四、未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經本部通知限期履行,逾期仍未履行。
五、申請示範獎勵項目包含已獲其他政府機關核准與本辦法相關之示範及推廣利用。
六、受獎勵對象及其徵選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違反前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