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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地區參與再生能源設置示範獎勵辦法  ( 112年11月30日)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

有關第七條至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至第十八條所定事項,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經濟部能源署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