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條
申請規劃評估階段獎勵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至一百十三年間申請次一年度之獎勵,各年度申請期限如下:
一、一百十一年:自本辦法修正條文發布後一個月內。
二、一百十二年至一百十三年:以每年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止。
前項申請人申請次一年度之獎勵,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規劃評估階段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原住民地區參與再生能源設置示範計畫書」書面一式十份,光碟電子檔一式二份(如附件二),計畫內容應載明計畫目的、工作內容概述、經費運用方式、執行時程規劃及預期效益,且工作內容概述應包含:
(一)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場址調查。
(二)再生能源設置參與意願調查。
(三)再生能源電廠成立作法規劃。
(四)商業開發或自用經營模式規劃。
(五)再生能源推廣策略規劃與執行作法。
三、其他本部要求之相關資料。
本辦法發布日前已獲原住民地區參與再生能源設置補助作業要點第一階段補助款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辦法之規劃評估階段獎勵。<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