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條
申請執行設置階段獎勵者,應於本部核定示範計畫之日起一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提出申請:
一、執行設置階段申請書(如附件三)。
二、示範計畫書面一式十份(含光碟電子檔一式二份)。
三、示範計畫核定函影本。
四、當地民眾同意再生能源設置之決議文件。
五、與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簽訂之設置意向書。
六、其他本部要求之相關資料。
前項第三款示範計畫得依原住民地區參與再生能源設置補助作業要點第一階段之原住民地區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執行方案(以下簡稱執行方案)替代,如執行方案採自用發電者,本階段得納入儲能設備之規劃。
已申請原住民地區參與再生能源設置補助作業要點第二階段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辦法之執行設置階段示範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