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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地區參與再生能源設置示範獎勵辦法  ( 112年11月30日)
第 9 條
申請者所提出之文件應密封,外封套須書明獎勵對象名稱、地址、電話、傳真及「申請原住民地區參與再生能源設置示範獎勵計畫」字樣。採掛號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親送者應於申請截止日下午六時前送達,並以本部所載日期為準;逾期送達者,不予受理。

前項申請文件不齊全或記載不完備,於本部通知補正之期限內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予以駁回。

同一案件如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獎勵(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以及向各機關申請獎勵(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部應撤銷該申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