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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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查核準則
( 108年12月23日)
第 3 條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提供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運轉資料,並派員執行查核業務。
主管機關為執行查核業務,得要求公用售電業提供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相關運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