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輸配電業加強電力網成本申報及查核辦法
( 112年11月16日)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並將輸配電業加強電力網成本備查、查核及其相關業務委任經濟部能源署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