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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業加強電力網成本申報及查核辦法  ( 112年11月16日)
第 5 條
中央主管機關指派之查核人員於辦理實地查核業務時,應當場表明身分及目的,並出示相關公文或證明文件。

前項查核人員於實地執行查核業務時,得對執行過程之內容照相、錄音或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