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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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售電業購售電能報表申報及查核辦法
( 112年11月17日)
第 5 條
前條查核人員於辦理實地查核業務時,應當場表明身分及目的,並出示相關公文或證明文件。
前項查核人員於實地執行查核業務時,得對執行過程之內容照相、錄音或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