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設置非再生能源之自用發電設備業務報表申報及查核辦法
( 112年11月16日)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實地查核前條所定報表之內容,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中央主管機關於執行查核業務前,應以書面方式通知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必要時,得邀集有關機關(構)、學者及專家協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