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 條
本部得遴聘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專家與學者三人至七人組成審議小組,進行各階段申請案件之審查及評選,從優擇定獎勵案件。各階段審查及評選內容如下:
一、第一階段:每年獎勵案件數以十案為原則。
(一)依據計畫書之計畫目的、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規劃草案、工作內容概述、具公民性之活動規劃、經費運用方式、執行時程規劃及預期效益等內容之完整性進行審查。
(二)未有編列資本門之項目。
二、第二階段:每年獎勵案件數以五案為原則。
(一)依據執行方案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總裝置容量、維運規劃、社區居民投資比率及參與人數、具公民性之活動執行情形、經費運用執行情形、實際執行時程及效益進行審查。
(二)具投資意向社區居民之總投資金額至少應占規劃總設備經費之百分之三十,且社區居民參與人數至少應達十五人。
經核准之各階段示範獎勵案內容,非經本部核准,不得變更之。但有正當理由,受獎勵者得敘明理由向本部申請辦理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