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 條
第一階段獎勵經費撥付條件:
一、第一期:受獎勵者應於本部核定計畫書之日起一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撥付獎勵經費,撥付經費為核定獎勵金額之百分之六十:
(一)第一階段第一期獎勵領款申請書(如附件六)。
(二)第一階段獎勵核定通知函影本。
(三)獎勵經費領據。
二、第二期:受獎勵者應於本部核定執行方案之日起一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核實撥付獎勵經費,並以核定獎勵經費之百分之四十為上限:
(一)第一階段第二期獎勵領款申請書(如附件七)。
(二)執行方案核定本。
(三)社區居民投資比率規劃表(如附件八)。
(四)社區居民投資合作意向書(如附件五)。
(五)第一階段獎勵經費支用報告表(如附件九)及支出憑證黏存單(如附件十),並經註冊會計師簽證。
(六)獎勵經費領據。
前項受獎勵者所檢具之獎勵經費領據,應敘明社區公開募集設置再生能源公民電廠示範獎勵計畫名稱、獎勵金額、具領單位全銜及負責人、統一編號、款項撥入銀行帳戶名稱及帳號,並加蓋單位及相關人員之印信,同時檢附該銀行帳戶存摺影本。
受獎勵者於獎勵案件結束時,尚有結餘款者,結餘款應全數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