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 條
第二階段獎勵經費撥付條件:
一、社區居民之總投資金額應占實際總設備經費之百分之三十以上,且社區居民實際參與人數達十五人以上。
二、受獎勵者依據執行方案完成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設置後一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核實撥付獎勵經費:
(一)第二階段獎勵領款申請書(如附件十一)。
(二)第二階段獎勵核定通知函影本。
(三)電業執照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文件影本。
(四)經註冊會計師簽證後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或含儲能設備)支出憑證。
(五)獎勵經費領據。
(六)公民電廠投資清冊(如附件十二)及相關投資佐證文件。
(七)具公民性之活動相關執行說明及佐證文件。
三、撥付經費:以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或含儲能設備)實際設置成本計算之獎勵額度或核定獎勵金額,取其低者撥付。
前項受獎勵者所檢具之獎勵經費領據應敘明之事項,準用前條第二項之規定。
第一項第二款第六目之公民電廠投資清冊,投資者為社區居民者,應檢附文件證明其為該社區設籍居民、該社區設籍居民之直系血親或場址土地(建築物)所有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