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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及社區公開募集設置再生能源公民電廠示範獎勵辦法  ( 109年11月16日)
第 13 條
獎勵經費支用範圍及運用方式,以核定計畫執行期間內屬第五條第一項之獎勵項目為限。

受獎勵者得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辦理核定示範獎勵計畫內容之相關事宜,如委託專業機構辦理者,應報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