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社區:指地方制度法第三條村、里之地理區域範圍。
二、社區居民:指規劃或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場址所在社區之設籍居民與其直系血親,及場址之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
三、團體:指下列依法設立者
(一)依合作社法設立之合作社。
(二)依人民團體法立案之社會團體(含社區發展協會)或職業團體。
(三)依民法設立登記之財團法人。
(四)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五)依公司法設立登記之公司。
(六)依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設立之農業產銷班。
四、總設備經費:指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含再生能源發電機組及設置該機組所需必要設施)或含儲能設備經費。該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經費,應以申請年度之經濟部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計算參數採用之期初設置成本參數,乘以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預估裝置容量(單位為瓩)為計算基準。
五、儲能設備經費:指儲存電能並穩定電力系統之設備(應包含儲能組件、電力轉換及電能管理系統等)經費。